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自2021年3月起施行。该罪名明确以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020年12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5条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2021年5月31日,网络大V“辣笔小球”因在网络上公开侮辱牺牲的戍边官兵被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后的全国首案。
历史沿革
2020年12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5条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2021年3月1日,该罪名正式施行。
刑法条文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应当结合行为方式,涉及英雄烈士的人数,相关信息的数量、传播方式、传播范围、传播持续时间,相关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引发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前科情况等综合判断。
可能涉嫌违法行为
(1)公然歪曲史实:在网络平台、公开场合捏造、篡改英烈事迹,否定其历史贡献。
(2)侮辱诋毁言论:使用侮辱性、贬损性语言描述英烈人格,或将其精神符号恶意关联负面事件。
(3)恶意篡改作品:对记载英烈的文艺作品、史料进行恶意剪辑、拼接,散布扭曲内容。
(4)煽动否定精神价值:以“还原历史”为名,系统性否定英烈精神的时代意义与民族价值。
(5)拒不改正的传播行为:在被告知言论违法后仍继续传播,或组织、策划多人散布诋毁信息。
典型案例
相关评价
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用侮辱、诽谤的言语对英雄烈士进行诋毁和恶搞,不仅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更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感情。人民法院运用刑事手段严厉打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犯罪行为,为坚决守护和捍卫英烈尊严提供了司法保护。(人民法院报 评)